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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将土地捐赠给同居妻子,儿子表示反对,菲律宾的法律支持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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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来自菲律宾马卡提市,父亲是菲律宾人,母亲是英国人,他们在我出生前就在英国结婚了。从我出生起,我的父母就分开生活,事实上,从我记事起,我父亲就一直和他的菲律宾女友爱丽(普通法配偶)住在一起。我父亲一直对我很好,但我不信任爱丽,因为她一直反对我父亲对我的关爱。  有一天,爱丽告诉我,我父亲在布拉坎省向她捐赠了一块3公顷的农业用地,并以我父亲的名义登记和命名。我曾听说,法律禁止配偶和/或普通法同居伴侣之间的捐赠。你能帮我确认一下吗?我想知道我父亲是否可以合法地将这些财产捐给她。  

案例剖析:你的父亲被禁止将这种不动产捐赠给爱丽,因为他们被视为普通法配偶,因此,属于菲律宾判例法和家庭法的禁止范围。
  这项政策早在1971年由菲律宾前最高法院法官恩里克·费尔南多撰写的题为“Matabuena诉塞万提斯案”(G.R.No.L-28771,1971年3月31日)中确立,因此,SCenbanc认为:“《民法典》第133条认为“婚姻期间夫妻之间的捐赠”是无效的,政策同样的适用于普通法关系。  如果法律的政策是,用当时法院法官J.B.L.雷耶斯的语言来说,“因为害怕对捐赠者造成不适当的压力和影响,禁止对另一个配偶及其后代进行捐赠,这是一种根深蒂固于我国古代法律的偏见;那么,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对没有结婚的同居夫妻适用同样的禁止政策。只要婚姻仍然是我们家庭法的基石,理性和道德都要求婚姻所附的条款也同样应附于纳妾。”  值得注意的是,上述Matabuena案已获得我们法律法学家的足够支持,它已被纳入我们的《家庭法典》,并被提升为至今仍在实行的法律。这项规则载于该法第87条,其中规定:“87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双方之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捐赠或无偿利益的授予均属无效,但在任何家庭欢庆之际,夫妻双方可相互给予适度的馈赠,则属例外。该法也适用于没有有效婚姻的同居夫妻。”  因此,我们确认,确实禁止配偶之间相互捐赠。除非是适度的礼物,在任何家庭欢庆的时候,配偶可以相互赠送。与上述第87条第二句一致,这项禁令也适用于你的父亲和他的女朋友爱丽,他们无疑是没有有效婚姻的同居夫妻。因此,从法律上讲,你父亲的财产是不可能捐赠的。  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及,此意见完全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剖析。因此,当事实发生变化时,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。我们希望能在这件事上对你有所启发。最后感谢大家对花椒姐长期以来的支持,如果想了解更多菲律宾的法律剖析案例可以关注"菲律宾花椒姐"公众号。人们通常会发现,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,触犯法律的人,小的可以穿网而过,大的可以破网而出,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。积累更多法律知识,规避法律雷区,花椒姐在你身边!往期精彩回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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