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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所有者伪造签名,建房子的人明知假签名仍然签署合同,出现纠纷后如何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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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咨询:
我阿姨在外省有一处小房子,它建在她前大学同学所有的土地上。因为我姑妈以前租的房子被大火夷为平地,她的同学允许她使用土地建造房屋。他们在2013年签署了一项协议。虽然阿姨知道她同学的丈夫已经在2010年过世了,但她仍然在有已故丈夫签名的合同上签了字,她确信不会有任何问题。不幸的是,我阿姨的同学从去年开始告诉着她,要求她腾出土地,并声称她们的协议有缺陷,因为她丈夫的签名出现在他去世以后。我阿姨认为搬出去没问题。她只想得到她建造小房子的成本费用,她的同学拒绝支付。如何解决这个问题?我们的法律有什么规定?请就此事向我提出建议。

案例剖析:一般来说,财产的主人可以使用、享用和处置他所拥有的东西。他也可以对使用它的人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,以便追回财产(《新民法典》第428条)。  但是,需要强调的是,菲律宾法律对业主的权利进行了限制。例如,在您与我们分享的情况下,虽然不能否认您阿姨的同学是标的财产的所有人,因为您阿姨也承认这一事实,但如果考虑到她和您阿姨之间的诚信问题,她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。  尽管你阿姨的同学声称,她在合同上签了错误的签名,但她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字。就你阿姨而言,她似乎也有同样的恶意,因为尽管她被允许使用财产,但她知道协议的另一个签署人在签署协议时已经去世。  当土地的所有人和建造建筑物的人都是不诚实的,他们将被视为根据新民法第448条善意行事:“他人建造、播种或种植任何东西在自己土地上的善意土地所有者,在支付第546条和第548条规定的赔偿后,有权将工程、播种或种植作为自己的,或要求建造或种植的人支付土地的价格,或播种的人适当的交付租金。但是,如果土地的价值远远高于建筑物或树木的价值,建筑商或种植者就没有义务购买土地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土地所有人不选择征用建筑物或树木,则他人应支付合理的租金。当事人应当约定租赁条款,如有异议,由法院确定。”  正如我们的最高法院在DelosSantos等人的案件中所解释的那样。vs.Abejon(G.R.No.215820,2017年3月20日,Ponte:)副法官EstelaM.PerlasBernabe)表示:  “《民法典》第448条所用的善意建设者、种植者或播种者,是指非土地所有人,在该土地上建造、种植或播种,并认为自己是该土地的所有人,但不知道其所有权或取得方式有缺陷。“诚信的本质在于诚实地相信自己的权利是有效的,不知道官方的要求,也不想索要更多。”另一方面,只有在土地所有者知道并且没有反对的情况下,才可以将恶意归于土地所有者。  在这方面,《民法典》第453条规定,如果土地所有者和建筑商、种植者或播种者都是不诚实的,他们应被视为是善意的,即:第453条。如果有不诚实的行为,不仅是在另一个人的土地上建造、种植或播种的人,而且是该土地的所有人,双方的权利应是相同的,就好像双方都是善意行事的一样。  据了解,只要是在土地所有者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,而且没有遭到反对,土地所有者就有不诚实的行为。  当土地所有人和建筑商/种植园主/播种者都是善意的(或根据上述规定不诚实)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48条,土地所有者有两种选择:他可以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46条和第548条的规定,向买方(善意的建造商)偿还必要的成本费用后,购买附属物;或者,他可以将土地出售给买方。如果土地价值远远高于附属物,在这种情况下,买方应支付合理的租金。”(强调)  因此,你阿姨的同学在支付适当的赔偿金后,可以将你阿姨盖的小房子据为己有。另一种选择是,她可能要求你的姑妈支付标的土地的价格。但是,如果土地的价值远远超过小房子的价值,您的阿姨可能不需要支付土地的价格,你的阿姨可能需要支付合理的租金。  我们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。请注意,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。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,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。最后感谢大家对花椒姐长期以来的支持,如果想了解更多菲律宾的法律剖析案例可以关注"菲律宾花椒姐"公众号。人们通常会发现,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,触犯法律的人,小的可以穿网而过,大的可以破网而出,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。积累更多法律知识,规避法律雷区,花椒姐在你身边!往期精彩回顾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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